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时间: 2024-09-25 05:32:29 | 作者: 新闻中心
国库司领导,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有几个目前都会存在的问题想咨询贵司,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表述: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活动,我们遇到的问题是,采购人按一年的预算公开对外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年一签,可优先续签,续签不允许超出两次等字样,这是否属于“服务一签三年”?“服务一签三年”界定标准?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签订服务期限为三年的合同,也能够最终靠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允许超出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此事项作出说明,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结果的质疑期内,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质疑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据规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那么,在质疑答复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什么内容回复质疑供应商,要不要作出对材料真实性作初步调查和判断再进行答复,还是不对材料真实性做调查与判断直接答复“虚假材料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请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政府采购释义第5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请问起算日是合同签订的当天还是次日呢
尊敬的领导,现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现有一政府采购项目需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公告原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人。因第一次中标结果公告只公示中标人,未公示第二、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请问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发布后,其余投标单位是否有权利对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提出质疑、投诉。还有质疑投诉有效期从哪次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时间,是第一次中标结果公告还是第二次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1.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认为变更后的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损的,有权依法提出质疑、提起投诉。
国库司领导:政府采购信息报2021年1月26日发表了亚利文章《一般技术参数没超过允许偏离的范围,如何赋分值?》,文章列举了以下案例: 第一个案例:某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条款(即非实质性要求)偏离超过10项,投标无效。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值为40分,一般技术条款偏离在10项以内(含10项),每项扣4分。因为该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扣分方式赋值,扣分项(偏离项)最多只有10项,所以每项只能扣4分。 第二个案例:某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指标评审基准分为40分,一般技术条款(即非实质性要求)偏离在10项以内(含10项),每项扣4分,一般技术条款偏离超过10项,技术指标项评分就得0分。 亚利认为:以上第一个案例和第二个案例的做法是科学的,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规定。 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是不是能够按照以上两个案例的做法设置技术指标项的评分,急盼贵司的答复,万分感谢!
采购人应该依据采购项目真实的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其中,一定要满足的性能指标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标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